防疫物资进口清关

防疫物资进口清关

防疫物资进口清关

此次用于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NCP)防疫的进口物资主要为口罩、防护镜、温度计、消毒液、医疗设备等,这些物资可以通过三种运输方式进口国内,分别是海运、空运(普货)和快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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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通关

 涉及进口防疫物资的海关申报以贸易方式区分主要有四种,如下:

1、一般贸易:如果从国外采购,国内售卖盈利或自用,那就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在申报时需要按照海关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税,通常就是我们所说的关税和增值税。在向海关申报前,需要准备好的单据:提/运单、到货通知(空运)、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各品名应区分规格罗列)、情况说明(承诺企业自用)、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下文会详述)。一般贸易相对需要准备的单证较少,较为便捷,但是需要缴纳进口环节税,成本较高。

2、其他进口免费:和一般贸易类似,主要的区别是海外免费提供,一般适用海外母公司、总部等关联公司免费提供或其他海外公司、机构、组织向境内提供的免费商品,所需要准备的单证请参考一般贸易(但发票和合同请注明No commercial value),进口企业仍需要缴纳进口环节税,与一般贸易的区别是进口企业可以免于向境外付汇。另外,该种贸易方式和捐赠物资同为境外免费赠予,但受赠人性质决定了两种贸易方式的本质区别(在下述捐赠物资中详述)。

3、捐赠物资:关于捐赠物资涉及到众多海外的公益爱心人士,这个我会写的详细一些,如下:

3.1 海关目前就捐赠物资业务主要依据的法律文件为2015年 第102号文即《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后由于抗疫形势严峻,海关总署于2020年2月1日联合财政部等出台了2020年第6号公告,扩大了免税进口范围,包括增加了捐赠产品及受赠单位的范围,同时总署又发布2020年17号公告对捐赠物资可先行登记放行,后补办进口免税证明等优惠政策。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捐赠物资首先要明确三类人即捐赠人、受赠人和使用人,解释如下:

§ 捐赠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 受赠人:受赠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和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癌症基金会和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 使用人:为捐赠物资的实际使用人,这个没有限制,可以是医院或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当然捐赠人可以定向指定使用人。

 申报时,报关单应同时体现上述受赠人和使用人名称。

注:捐赠物资虽然与其他进口免费同为海外免费提供,但是对进口方也就是受赠人是有不同要求的,只有符合规定受赠人才能以捐赠物资向海关申报,并享受免税(捐赠物资免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关于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件

这个问题也是很多朋友们关心的,网上也有不少相关的帖子,但鉴于问题过于专业,大家仍有困惑,为此我尽量以较通俗的话语解释清楚:

国家对医疗器械和药品是有管理的,按三个级别管理,分别是1类(低风险)、2类(中度风险)和3类(高风险),企业在经营医疗产品时应根据相应的产品管理等级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1类)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2类和3类),在进口商品入境时,应向海关递交相应许可证书。具体产品属于哪类级别请参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数据查询——进口药品/进口医疗器www.nmpa.gov.cn。

如果您已经取得上述许可证件,那本节可以忽略了,如果没有,那您进口时首先要搞清楚,你所进口的防疫物资是否是医疗级的物资也就是所谓的医疗器械。拿口罩举例,口罩有普通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等,这些口罩均属于医用级别(一般属2类),当然也有非医疗级的口罩,比如棉布口罩、时尚口罩等,这个在采购的时候是可以向发货人明确。如果是医疗级别的你就应当向海关提交上述许可证件,非医疗级别不用提供,但是海关会通过内部机制比如查验等手段来判断您的申报的是否属实,您需承担相关不实责任。

上述是以往日常通关涉及医疗物资进口的申报方法,现在出于疫情的非常时期,在没有取得相关注册许可证件的情况下,有几种路径可供选择(按不同贸易方式区分) : 

1、一般贸易和其他进口免费:

§ 委托一家国内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资质的公司代理进口(不建议这种方式,因为涉及较多商务问题,在急需情况下可能无操作性)。

§ 根据1月2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司发布《关于紧急进口未在中国注册医疗器械的意见》 ,您需要取得国外生产商上市证明文件(美国FDA审批、欧盟医疗器械CE认证和日本医疗器械上市许可等)和检测报告,并承诺质量安全,前往省/直辖市药监局凭此开具证明,(药监局开具证明的时效不详,具体咨询当地药监部门),取得该证明后即可向海关申报

§ 进口的物资是属于广大人民群众防护所用的口罩、防护服、温度计等民用物资,向海关提交情况说明声明属企业自用,均按非医疗器械类实施通关管理。也就是说您进口这类产品只要向海关申明企业自用,海关会按非医疗器械予以监管放行,但是注意放行后擅自变更用途,比如去销售盈利了,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目前大多数的民用防护用品都是通过这个方式进口的(关于本条海关并未正式对外行文,属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经验和对政策理解,可以理解为海关的一种便民举措)。

2、捐赠物资:

捐赠物资也是涉及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但依据2020年17号公告,给予了相当便捷的措施即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予向海关登记放行,后由受赠人和使用人补办相关手续。比如海外捐赠了医用级别的设备,受赠人可以先向海关登记,海关放行后,再去药监局补办证明后向海关递交。

3、快件、邮政和个人自带:不涉及医疗器械注册许可,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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